发布时间:2025-09-11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8日,北京某供热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供热采暖系统运营服务协议》,由供热公司为北京某小区提供冬季供暖服务。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该小区内的419室正属于该供暖范围。该房屋属公租房性质,供热公司自服务起始即持续稳定供热,然而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该房间租户始终未缴纳供暖费,累计欠费金额达12528元。
多年来,供热公司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委托了元甲律师事务所,依法向419室租户提起了诉讼。
【委托元甲】
2025年4月,案件成功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开庭前,元甲律师主动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调取该公租房自欠费期起的所有租赁合同,并将完整材料提交法院,为案件奠定扎实证据基础。
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方未出庭应诉,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凭借公租房租赁合同中关于供暖费承担主体的明确约定,法院认可供热公司的主张。
2025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租户全额支付2017年11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共计12528元。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内,我方已积极联系被告督促付款,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